出纳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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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确定的会计监督重点行业和要求,提出每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建议名单,经处、办领导审定后上报财政部。
第二条收集、保管有关会计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以备组织检查和学习之用。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确定的检查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或重点行业,收集相关单位或行业基本情况等资料,并提出检查方案。
第四条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和起草和其他上报财政部的材料,经处、办领导审定后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
第五条收集整理有关检查和处理处罚等资料,建立会计检查档案。
第六条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注意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会计监督检查前组成检查组,认真搞好检查前的学习、培训工作,做好检查前的开具送达检查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复核,对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和工作底稿负责。
第九条检查组进点后,应召开有被查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见面会,由检查组介绍检查组的目的、要求、时间安排等情况,被查单位介绍生产经营、会计核算、部门机构设置及生产流程等情况。
第十条检查组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程序及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对参检人员适当分工,按检查单位认真收集检查证据和填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如实形成财政检查,草拟处理、处罚决定和建议,报办领导审定后下发或上报财政部。对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问题,要附书面反馈材料。
第十一条会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被检查单位是否执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是否存在账外设帐和私设“小金库”行为。
3、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4、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5、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6、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7、使用的会计软件以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8、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9、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10、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11、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12、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的行为)。
13、其他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同意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核的要求履行审计程序和出具审计报告。
1、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记录是否真实详细,是否有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支持,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过程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是否如实体现。
3、是否严格执行了三级复核,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相符,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是否恰当,如有无用说明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问题。
4、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贯彻检查与调研相结合的方针,根据财政部安排重点进行认真调研,同时要以简报等形式及时向部里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要查深查透,并及时整理上报典型案例,以点带面,有效促进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在检查中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依法办事,注意保守被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各项规定。由于检查人员没有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和单位利益受到损害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想办领导汇报,对于严重违法违纪典型案例要及时整理上报。
第十五条强化风险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的程序,切实保障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制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送达有权处理的部门并追踪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确定的会计监督重点行业和要求,提出每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建议名单,经处、办领导审定后上报财政部。
第二条收集、保管有关会计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以备组织检查和学习之用。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确定的检查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或重点行业,收集相关单位或行业基本情况等资料,并提出检查方案。
第四条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和起草和其他上报财政部的材料,经处、办领导审定后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
第五条收集整理有关检查和处理处罚等资料,建立会计检查档案。
第六条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注意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会计监督检查前组成检查组,认真搞好检查前的学习、培训工作,做好检查前的开具送达检查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复核,对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和工作底稿负责。
第九条检查组进点后,应召开有被查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见面会,由检查组介绍检查组的目的、要求、时间安排等情况,被查单位介绍生产经营、会计核算、部门机构设置及生产流程等情况。
第十条检查组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程序及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对参检人员适当分工,按检查单位认真收集检查证据和填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如实形成财政检查,草拟处理、处罚决定和建议,报办领导审定后下发或上报财政部。对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问题,要附书面反馈材料。
第十一条会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被检查单位是否执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是否存在账外设帐和私设“小金库”行为。
3、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4、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5、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6、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7、使用的会计软件以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8、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9、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10、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11、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12、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的行为)。
13、其他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同意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核的要求履行审计程序和出具审计报告。
1、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记录是否真实详细,是否有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支持,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过程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是否如实体现。
3、是否严格执行了三级复核,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相符,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是否恰当,如有无用说明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问题。
4、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贯彻检查与调研相结合的方针,根据财政部安排重点进行认真调研,同时要以简报等形式及时向部里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要查深查透,并及时整理上报典型案例,以点带面,有效促进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在检查中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依法办事,注意保守被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各项规定。由于检查人员没有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和单位利益受到损害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想办领导汇报,对于严重违法违纪典型案例要及时整理上报。
第十五条强化风险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的程序,切实保障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制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送达有权处理的部门并追踪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