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自杀问题的制度约束路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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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杀问题一直是精神病理学、心理学等领域较多关注的主题,而女性自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古今有之,但中国当代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之际,自杀现象尤为突出。原因在于转型时期较为急剧的社会模式转变和价值取向的更换,各方面的制度保障缺失容易引起人们思想的紧张和行为的冲突,适应社会的能力脆弱。本文承认女性自杀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与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生物学、精神病学、遗传学等方面都密切相关,但在中国妇女自杀的保护因素中社会支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联系到社会变革的转型背景和宏观制度,从社会变革、制度设计等方面对该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对策研究,认为应构建合理的社会约束制度进行防范,保护女性的生命权利。
[关键词]女性自杀; 社会支持;制度保护
一、引论
自杀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整合状况和社会的稳定,而女性自杀问题作为社会性别视角,反映了社会平等的程度和社会观念的转变。女性自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古今有之,但中国当代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之际,自杀现象尤为突出。原因在于转型时期较为急剧的社会模式转变和价值取向的更换,容易引起人们思想的紧张和行为的冲突,适应社会的能力脆弱。本文认为女性自杀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与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生物学、精神病学、遗传学等方面都密切相关,但在中国妇女自杀的保护因素中社会支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应构建合理的社会约束制度进行防范,保护女性的生命健康权利。本文认为单纯从医学病理等某一方面已越来越难以应对预防女性自杀问题的严峻形势,必须扩展到社会支持层面;本文依据卫生病理学、心理学等研究的科学数据,基于社会宏观层面,着重从社会变革、制度设计等方面对该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对策研究。
二、中国女性自杀状况及其原因
(一)、中国女性自杀状况数据
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据,我国1979一1989年的自杀率呈上升趋势,1989年中国(大陆)的自杀率为17。07/10万,自杀死亡人数占全世界自杀死亡人数的30 %。90年代以来,我国女性自杀人数明显增多。按照国际一般情况,自杀者的性别比都是男性高于女性,自杀学奠基人迪尔凯姆也指出:“自杀主要是男性现象”但1990年一1994年,我国平均每年自杀死亡人数为32。4万人,其中仅农村妇女自杀身亡数就达17。3万人,占全国自杀死亡总人数的53。4 %。同时,国家卫生部的统计资料进一步显示: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15-45岁年龄段的自杀死亡率也是女性高于男性,其中,20一24岁是农村自杀死亡率最高的年龄段,男性为25。39/10万,女性则高达46。33万。我国女性自杀死亡率高于男性为世界罕见,酿成了千万个家庭悲剧和丧母儿童的产生。而且按照国际上的一般规律,自杀身亡者往往只占有自杀倾向者的5 %,如果照此推断,我国每年有自杀意向的女性将达到百万人以上。
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了中国妇女发展报告蓝皮书:其中,在“妇女与健康”一章中,该书披露我国目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女性自杀率远比男性自杀率高的国家,而且每年有近16万的中国农村妇女自杀,占世界自杀妇女数的一半。据统计,目前我国女性自杀率要比男性自杀率高25 %,而大部分的西方国家中,一般均为男性自杀率是女性自杀率的3。6倍。同时,中国自杀妇女中,农村妇女自杀率奇高。在年龄分布上,中国自杀妇女以19-30岁的年轻妇女为主,而国外自杀妇女则多为大于65岁的老年妇女。在中国,年轻、来自农村、女性,这是特别致命的组合。中国农村妇女自杀报告(贵州出版社,1999)总结农村妇女自杀率的特征有“六高现象”:15一34岁年轻妇女自杀率高,占自杀妇女的60 %;冲动性自杀率高,占自杀妇女的70 %;因家庭矛盾和个人情感引起的自杀率高,占自杀妇女的70 %以上;喝农药的自杀率高,占70 %以上;经济贫困和相对封闭的地区自杀率高;有自杀传统的地区和家庭自杀率高。
(二)中国女性自杀的社会宏观原因
我国女性自杀率离于男性的现象固然与女性的生理心理特征有关,但更主要的还是受剧烈的社会变革因素的影响。本文强调社会转型期要关注女性的心理健康,还在于我国女性的传统心理特征难以适应快速的社会变迁和激烈的生存竞争。社会变革需要人们具有自我愈识、竞争意识和较强的应急能力与心理承受力。尤为重要的是社会变革加剧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在效益第一的原则下,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常常被忽视。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要承受比男性更大的心理压力:
社会性别的升学就业歧视。从教育领城看,自80年代中期以来,一些学校在招生录取时采用双重标准,规定女生录取分数线要高于男生,不少用人单位拒收女生的现象有增无减。由于社会性别歧视,妇女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中也常常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女性群休在社会变革中遭受到比男性更多的挂折,从而导致严重的心理危机。
农村土地制度。在农村,虽然“三八”部队已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但在农村土地改革过程中,却出现了“妇女能顶半边天,却无半分田’的现象,许多地区不给妇女土地承包权。农村妇女及其子女的无地、少地、失地的问题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外嫁女”权益的问题,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被剥夺的问题,入赘男子没有土地承包资格的问题“半边户”家庭得不到承包地的问题等。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既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也是贯彻落实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的基本要求。在全国许多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遭受程度不同的侵犯,而且难以得到行政救济,更缺乏制度保障。
婚姻现状的容忍。在近年的女性自杀者中,由于婚恋失败而自杀身亡的占有较高比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婚姻观念和性观念的变化,离婚率不断上升,给女性带来心理困扰。婚姻家庭在我国妇女心目中占有重要地位,很多妇女为婚姻和家庭牺牲了自己的事业、健康和青春,所以一旦面临婚姻破裂,便会陷人绝望之中。
人口流动和社会阶层间的变化。尽管给男性与女性同时带来了机遇,但由于种种原因,无论是横向的农村向城镇的人口迁徙,还是纵向的阶层间由下向上层的浮动,其比例都是男性高于女性。伴随一些男性的“成功”移情别恋、“包二奶”和重婚纳妾现象逐渐增多,这种崎形婚姻往往会给女性(妻子或情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有关专家指出,在两性婚外恋的问题上,无论从初始动因、恋情特征,还是从行为结果看,两性间都存在着明显差异,其结果往往是男性易从“喜新不厌旧”继而发展到“厌旧喜新”、“弃旧图新”这种差异很容易使女性受到更大的心理伤害。
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竞争的日趋橄烈,加剧了妇女双重角色的冲突与心理压力。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受到家庭角色和工作角色规范的双重制约。她们既要扮演好妻子、母亲、儿媳的家庭角色,同时又必须承担起社会工作角色。两种角色的冲突常常给女性带来双重的心理压力。由于家务劳动社会化的程度不高,有的女性选择压抑自己的成就动机,突出家庭角色,有些妇女则在投人社会工作的同时,削减家庭角色的任务,但这种选择的结果往往不是减轻而是加剧妇女内心的矛盾和痛苦,她们或是因为对工作投人“过多”未能把孩子培育好而深感内疚和不安,或是担心对事业的孜孜以求会给婚姻家庭生活投下阴影而退回家庭。职业妇女这种年复一年的两难心态反过来又会强化她们的角色冲突,加剧妇女的心理压力、焦虑和抑郁。
传统文化社会与现代文明的激烈碰撞。从我国女性的自杀分布来看,自杀比例最高的地区既不是城市,也不是贫困地区,而是发生在经济较富裕的农村。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积淀下,形成了我国女性温柔顺从、谨言懊行、屈从忍让的人格特征,并反映出较强的依附、怯弱和求稳怕变的心理,但是经济较富裕的地区往往是传统社会与现代文明激烈碰撞,新旧观念剧烈冲突的地区,这一地区的妇女在改革浪潮的推动下,具有致富、求变和迫求幸福生活的强烈愿望。但在现实生活中,传统观念的束缚,经济的不发达与个人能力的局限,往往会在她们美好的愿望与辛勤的付出之间形成巨大的落差,增加她们心理严重受挫的几率。
三、中国女性自杀问题的制度约束
(一)、加强正式制度的规范化,构建防范体系
1、加强制定和完善相关预防女性自杀法律法规建设
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都立法规定了“见危必助,见难必救,见冤屈必代为申诉”法国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人能够救助且对本人没有危险,放弃救助的,可判处五年监禁,50万法郎罚金,挪威、波兰等国的刑法典规定,看到别人蒙受冤屈而不代为申冤的,也视违法论处。这是各国法律对预防自杀,人人有责的法律确定,是对生命价值的极大尊重。英国、美国、澳大利亚、韩国、土耳其和新西兰政府等国家也都有针对媒体宣传、社会道德和政府行为对自杀率存在潜在影响提出的指导规范。日本是成为世界上制定第一部专门预防自杀的法律自杀对策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和地方自治体在实施自杀对策上的职责。上述国际社会的国家级预防自杀对策。尤其是日本自杀对策基本法等相关法律政策经验,给予我们重要参考,再者可吸收中国人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自杀法(建议稿)的内容如自杀工具的管理(国家各级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管理各类自杀工具,特别是加强对农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他剧毒物质的方便易得)、自我防范、法律责任等等,应当着力进行完善预防女性自杀方面或者制定专门针对预防女性自杀的法律法律或者条例。
2、设立预防自杀专门机构,协调卫生部门、妇联、共青团等职能
建立专门预防自杀机构,综合治理。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应该建立全国性的自杀预防协调机构,统一制定国家自杀预防方案,形成覆盖全国城市、农村的监控网络体系。可考虑由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牵头,慈善机构、志愿者团体等其他社会机构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组织多领域专家合作,实行预防和紧急干预相结合,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相结合的战略,即协调多个单位和机构:政府政策办公室(为了防止不合理的政策对自杀人群的影响)、电信部门(控制网络直播自杀)、妇联、青年团、媒体、警察、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综合医院、公共卫生机构、热线电话、学校、农业部(为了控制农药这一自杀方式)和其它机构,共同作好这项造福于社会、家庭和个人的人道主义事业。
设立预防自杀专门机构最终目的是建立一个政府支持的由自杀研究与社会支持系统预防组成的网络,并建立一个全国性自杀预防机构,以便系统监测全国的自杀死亡和自杀未遂特征、支持建立自杀预防和治疗服务机构并对全国有关自杀原因和自杀预防的研究工作进行协调。
预防自杀专门机构需在吸纳新成员、人员培训、添置设备和组建各种服务项目、与其它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及寻找其它资金资助研究机构的多项研究和服务项目等方面进行协调管理。如:有效地宣传精神卫生问题的重要性,以便这些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愿意积极地参加预防自杀的活动;就如何识别和处理自杀高危人群向不同种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持续的培训计划;监测普通人群的自杀死亡和自杀未遂特征;对有关自杀原因和自杀预防的研究工作进行协调;通过媒体和其它方式获得群众对自杀预防工作的支持,提高群众的精神卫生意识,促进有心理问题的人尽早寻求帮助。
3、政策支持设立预防自杀研究机构和危机干预中心
单就中国自杀研究而言,严重滞后,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鼓励、支持国内大学医疗院所建立自杀预防研究机构,同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著名预防自杀研究机构的经验,利用先进研究成果。目前国内较有影响力的预防自杀研究机构有: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心理咨询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咨询中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重庆荣格心理与事业发展咨询所。国际上有名的预防自杀研究机构:国际自杀预防协会(iasp)、国际死亡学和自杀学协会(i a t s)、国际益友会、国际生命线等,全球政府性的著名危机干预机构主要有以下四所:美国洛杉矶自杀预防中心、加拿大蒙特利尔危机干预中心、芬兰赫尔辛基自杀预防中心、瑞士日内瓦综合医院意外伤亡急诊部等。
建立危机干预中心,实行紧急救助。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有条件的城市普遍建立了自杀预防中心或者心理热线,这种机构的电话号码像火警号码一样为公众熟悉,工作人员由受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以及志愿者组成,24小时专人值班,免费提供服务,用以处理求助者的电话或突发事件。据预测,由于世界各国危机干预中心和自杀热线的有效工作,每年可以至少挽救数十万人的生命。
4、鼓励、规范、引导相关专业性社会组织的发展
新型社会组织弥补了政府失灵的缺陷,可以有效提供相应的社会公共产品服务,降低社会成本。针对女性自杀,鼓励发展相关的预防女性自杀的专门的志愿者社会组织,对女性权利进行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干预和保护,如“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这是一个全国性公益性机构。这个组织目前在中国湖北、河北、甘肃等16个省成立自杀干预小组,展开帮助农村妇女的努力。
5、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保障农村妇女权益
农村妇女权益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实现土地权利的男女平等,因为土地是农村妇女最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需要通过法律、政策等正式性制度的安排和调整。如在立法中应明确将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农地使用权确定为物权,土地是家庭共有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共有财产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情形,二者间的区别会影响到妇女权益。共同共有的财产不能分割,而按份共有的财产,每个共有人都是按所占比例享有权利,可以分割,可以转让。如果是按份共有,妇女出嫁或离婚后,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加以分割,或转让或出租都可以由妇女自己决定。明确土地经营权按份共有对妇女有利。再者“从夫居”以及其他具有性别差异的习俗使婚嫁女性的土地承包权难以得到保障。所以在将注意力集中在完善土地制度上的同时,需要改变中国农村社会中的“男权”中心文化,倡导社会性别平等观念,保障妇女土地权利。通过强化地权稳定性,同时促进农地使用权市场发育,也可以有效地保障婚嫁妇女的土地权利。
产权作为一种正式制度,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土地。通过产权改革来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及相应的土地收益,应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的程度和土地资源的状态,选择适合本地实际需要的办法。第一,对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程度比较高的农村,要积极推行土地经营权及收益权的股份化改造,通过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促进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的解决;第二,对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相对落后的农村,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并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对各地农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做出的涉及村民基本权利的决定进行合法性清理,废止同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规约、民约以及“土政策”等等;第三,要从城乡户籍制度、社会保障、教育体制等方面加快配套改革,最终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或城乡脱节的社会政策所造成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城乡户籍管理的分割性,导致不少同城市男子结婚的农村妇女落不了户。
6、合理规范各种媒介自杀渲染,防止自杀的“传染性”
模仿自杀现象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自杀率,模仿能导致自杀,在自杀心理方面具有传染性是得到公认的。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模仿能力最强的时期。人们对许多青年自杀案的分析发现在自杀意向、自杀方式等方面带有浓重的模仿痕迹。许多自杀的女青年,都是因为其身边有亲属或同学曾经自杀过,而没有亲闻这类自杀范例的女青年往往阅读过有关书刊,对自杀意向及方式产生过幻想。杜尔凯姆认为:榜样的感染力足以引起自杀。这种现象被称之为“维特效应,’(德国作家歌德名著少年维特之烦恼主人翁维特因失恋而饮弹自杀。该书问世后引起德国青年的自杀风潮)。“传染性”又导致青年集体自杀现象。
应当加强对传媒自杀宣传的指导。传媒在报道自杀事件时应持谨慎和低调态度,应尽量避免过于详尽描写和渲染自杀的过程,细节和方法,要告戒自杀对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危害以及如何以理智的方法面对生活。通过技术处理,减少自杀报道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媒介,尤其是网络媒介的大肆渲染,会加重这种“传染性”因为媒介往往起着重要的模仿示范效应。网络作为一种快速的信息传播载体,如果这样的消极情绪得到广泛传播的话,效仿者众多,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必须对各种媒介进行规范和管理,乃至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都是必要的。
(二)、加强非正式制度建设
1、校园女性生命教育和现代女性公民教育
开设针对校园女性的生命教育课程和相关主题活动。生命教育的第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教育学生珍惜生命,提升生命的质量。“求生抗死”乃人类社会的基础和核心问题。人类长期不懈地努力,创造文化与文明,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提升生存质量,并推延死期的降临。生命教育的第二个重要内容是教育学生如何战胜对死亡的恐惧,坦然面对死亡。最重要的恐怕是破除迷信,树立唯物主义的死亡观,就像我们坦然面对花开花落、草长莺飞的自然现象一样。生命教育的第三个内容是要帮助孩子正确地面对亲友的死亡。教学生如何从亲人死亡的阴影中振作起来,以及如何适度地表达对死者的关怀与尊重,从而更加惜福感恩,这是基本的伦理要求,也是生命教育的核心内容。开展生命教育的最佳时期,是在学生的青春期萌动之前,青少年学生只有在情感、人格、人性等各方面都得到了健康发展,才能自然体验到做人的尊严和生命的可贵,涉及校园的自杀事件才能得到有效地遏制和消减。
现代公民教育是指现代社会对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承担义务和享有相应政治经济社会权利的自然人传授知识、培养才能、塑造人格的一种社会活动。公民教育意在培养公民意识,包括权利与义务意识、人权意识、法律意识等等。基层或社区工作人员可以是公民教育的重要传播者,他们往往能够及时化解家庭内部矛盾、早期识别与治疗精神疾病等状况,需要利用好现有各级基层组织(如妇联、共青团和计划生育机构等)及时向农村妇女提供支持并加强教育以改变其应激行为模式,也许是预防农村女性自杀的有效措施。
2、继承、利用传统优秀文化,汲取人文关怀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每当一次新的技术革命发生之时,社会转型之时,往往就是该时代人心理失衡,苦苦寻找失落的精神家园之日。这个时候,人们最需要的与其说是现代社会带来的物的福祉,毋宁说是具有当头棒喝性质的人文关怀。所以应当鼓励宗教的信仰、对传统优秀风俗文化的继承,汲取人文关怀。
风俗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是一个群体(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民族、企业、家庭)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思想、理念、行为、风俗、习惯、代表人物,及由这个群体整体意识所辐射出来的一切活动。中国正处社会转型期,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轨,应当倡导自由平等的社会性别观念和继承利用好传统的优秀文化。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就是人道主义的以人为本的文化。中国哲学是围绕着人生社会展开的,儒家的仁爱、墨家的兼爱、道家的贵生重生、中国佛教的慈悲不杀生、禅宗的消除对立、尊重生命,以及“天地之性人为贵”等思想都反映了中国人的人道主义精神。中华民族是一个极具人文色彩的民族,是一个尊重生命、贵生重生的民族,现代社会需要弘扬传统的优秀人文传统,秉承着民族最精髓的人文精神,关爱生命健康。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依据卫生病理学、心理学等研究的科学数据,基于社会宏观层面,着重从社会变革、制度设计等方面对该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和对策研究。描述了社会网络支持的制度资源,构建了统一制定国家自杀预防方案,形成覆盖全国城市、农村的监控网络体系。由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牵头,慈善机构、志愿者团体等其他社会机构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组织多领域专家合作,实行预防和紧急干预相结合,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相结合的战略防御女性自杀体系,并对各方面社会诱因进行了描述和分析,针对性的进行了制度性的设计、安排和调整。
但是女性需要自身维护生命健康权利,需要提高自己的综合水平以及法律维权意识。更为重要的是,女性维权需要认同自己的公民身份:公民的尊严需要政府护佑和制度安排,更需要自己去维护。受数千年封建遗习影响,中国人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习惯于“依靠”政府,缺乏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懂得依法理性维权的人还是少数。走向公民不仅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的设计,最根本的还是人的觉醒与权利意识的确立。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向“公民”转变,公民权利才会更好地得到保障,包括女性因权利而自杀现象才会越来越少,消除社会性别,实现平等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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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兰非成文制度文化影响下的妇女土地权益研究[j]农村经济,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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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郭正林,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与制度保障[j],宁波党校学报,2004,(01)
[7]谢丽华,中国农村妇女自杀报告[m],贵州:贵州出版社,1999
[摘要]自杀问题一直是精神病理学、心理学等领域较多关注的主题,而女性自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古今有之,但中国当代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之际,自杀现象尤为突出。原因在于转型时期较为急剧的社会模式转变和价值取向的更换,各方面的制度保障缺失容易引起人们思想的紧张和行为的冲突,适应社会的能力脆弱。本文承认女性自杀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与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生物学、精神病学、遗传学等方面都密切相关,但在中国妇女自杀的保护因素中社会支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联系到社会变革的转型背景和宏观制度,从社会变革、制度设计等方面对该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对策研究,认为应构建合理的社会约束制度进行防范,保护女性的生命权利。
[关键词]女性自杀; 社会支持;制度保护
一、引论
自杀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整合状况和社会的稳定,而女性自杀问题作为社会性别视角,反映了社会平等的程度和社会观念的转变。女性自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古今有之,但中国当代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之际,自杀现象尤为突出。原因在于转型时期较为急剧的社会模式转变和价值取向的更换,容易引起人们思想的紧张和行为的冲突,适应社会的能力脆弱。本文认为女性自杀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与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生物学、精神病学、遗传学等方面都密切相关,但在中国妇女自杀的保护因素中社会支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应构建合理的社会约束制度进行防范,保护女性的生命健康权利。本文认为单纯从医学病理等某一方面已越来越难以应对预防女性自杀问题的严峻形势,必须扩展到社会支持层面;本文依据卫生病理学、心理学等研究的科学数据,基于社会宏观层面,着重从社会变革、制度设计等方面对该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对策研究。
二、中国女性自杀状况及其原因
(一)、中国女性自杀状况数据
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据,我国1979一1989年的自杀率呈上升趋势,1989年中国(大陆)的自杀率为17。07/10万,自杀死亡人数占全世界自杀死亡人数的30 %。90年代以来,我国女性自杀人数明显增多。按照国际一般情况,自杀者的性别比都是男性高于女性,自杀学奠基人迪尔凯姆也指出:“自杀主要是男性现象”但1990年一1994年,我国平均每年自杀死亡人数为32。4万人,其中仅农村妇女自杀身亡数就达17。3万人,占全国自杀死亡总人数的53。4 %。同时,国家卫生部的统计资料进一步显示: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15-45岁年龄段的自杀死亡率也是女性高于男性,其中,20一24岁是农村自杀死亡率最高的年龄段,男性为25。39/10万,女性则高达46。33万。我国女性自杀死亡率高于男性为世界罕见,酿成了千万个家庭悲剧和丧母儿童的产生。而且按照国际上的一般规律,自杀身亡者往往只占有自杀倾向者的5 %,如果照此推断,我国每年有自杀意向的女性将达到百万人以上。
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了中国妇女发展报告蓝皮书:其中,在“妇女与健康”一章中,该书披露我国目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女性自杀率远比男性自杀率高的国家,而且每年有近16万的中国农村妇女自杀,占世界自杀妇女数的一半。据统计,目前我国女性自杀率要比男性自杀率高25 %,而大部分的西方国家中,一般均为男性自杀率是女性自杀率的3。6倍。同时,中国自杀妇女中,农村妇女自杀率奇高。在年龄分布上,中国自杀妇女以19-30岁的年轻妇女为主,而国外自杀妇女则多为大于65岁的老年妇女。在中国,年轻、来自农村、女性,这是特别致命的组合。中国农村妇女自杀报告(贵州出版社,1999)总结农村妇女自杀率的特征有“六高现象”:15一34岁年轻妇女自杀率高,占自杀妇女的60 %;冲动性自杀率高,占自杀妇女的70 %;因家庭矛盾和个人情感引起的自杀率高,占自杀妇女的70 %以上;喝农药的自杀率高,占70 %以上;经济贫困和相对封闭的地区自杀率高;有自杀传统的地区和家庭自杀率高。
(二)中国女性自杀的社会宏观原因
我国女性自杀率离于男性的现象固然与女性的生理心理特征有关,但更主要的还是受剧烈的社会变革因素的影响。本文强调社会转型期要关注女性的心理健康,还在于我国女性的传统心理特征难以适应快速的社会变迁和激烈的生存竞争。社会变革需要人们具有自我愈识、竞争意识和较强的应急能力与心理承受力。尤为重要的是社会变革加剧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在效益第一的原则下,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常常被忽视。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要承受比男性更大的心理压力:
社会性别的升学就业歧视。从教育领城看,自80年代中期以来,一些学校在招生录取时采用双重标准,规定女生录取分数线要高于男生,不少用人单位拒收女生的现象有增无减。由于社会性别歧视,妇女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中也常常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女性群休在社会变革中遭受到比男性更多的挂折,从而导致严重的心理危机。
农村土地制度。在农村,虽然“三八”部队已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但在农村土地改革过程中,却出现了“妇女能顶半边天,却无半分田’的现象,许多地区不给妇女土地承包权。农村妇女及其子女的无地、少地、失地的问题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外嫁女”权益的问题,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被剥夺的问题,入赘男子没有土地承包资格的问题“半边户”家庭得不到承包地的问题等。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既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也是贯彻落实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的基本要求。在全国许多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遭受程度不同的侵犯,而且难以得到行政救济,更缺乏制度保障。
婚姻现状的容忍。在近年的女性自杀者中,由于婚恋失败而自杀身亡的占有较高比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婚姻观念和性观念的变化,离婚率不断上升,给女性带来心理困扰。婚姻家庭在我国妇女心目中占有重要地位,很多妇女为婚姻和家庭牺牲了自己的事业、健康和青春,所以一旦面临婚姻破裂,便会陷人绝望之中。
人口流动和社会阶层间的变化。尽管给男性与女性同时带来了机遇,但由于种种原因,无论是横向的农村向城镇的人口迁徙,还是纵向的阶层间由下向上层的浮动,其比例都是男性高于女性。伴随一些男性的“成功”移情别恋、“包二奶”和重婚纳妾现象逐渐增多,这种崎形婚姻往往会给女性(妻子或情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有关专家指出,在两性婚外恋的问题上,无论从初始动因、恋情特征,还是从行为结果看,两性间都存在着明显差异,其结果往往是男性易从“喜新不厌旧”继而发展到“厌旧喜新”、“弃旧图新”这种差异很容易使女性受到更大的心理伤害。
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竞争的日趋橄烈,加剧了妇女双重角色的冲突与心理压力。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受到家庭角色和工作角色规范的双重制约。她们既要扮演好妻子、母亲、儿媳的家庭角色,同时又必须承担起社会工作角色。两种角色的冲突常常给女性带来双重的心理压力。由于家务劳动社会化的程度不高,有的女性选择压抑自己的成就动机,突出家庭角色,有些妇女则在投人社会工作的同时,削减家庭角色的任务,但这种选择的结果往往不是减轻而是加剧妇女内心的矛盾和痛苦,她们或是因为对工作投人“过多”未能把孩子培育好而深感内疚和不安,或是担心对事业的孜孜以求会给婚姻家庭生活投下阴影而退回家庭。职业妇女这种年复一年的两难心态反过来又会强化她们的角色冲突,加剧妇女的心理压力、焦虑和抑郁。
传统文化社会与现代文明的激烈碰撞。从我国女性的自杀分布来看,自杀比例最高的地区既不是城市,也不是贫困地区,而是发生在经济较富裕的农村。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积淀下,形成了我国女性温柔顺从、谨言懊行、屈从忍让的人格特征,并反映出较强的依附、怯弱和求稳怕变的心理,但是经济较富裕的地区往往是传统社会与现代文明激烈碰撞,新旧观念剧烈冲突的地区,这一地区的妇女在改革浪潮的推动下,具有致富、求变和迫求幸福生活的强烈愿望。但在现实生活中,传统观念的束缚,经济的不发达与个人能力的局限,往往会在她们美好的愿望与辛勤的付出之间形成巨大的落差,增加她们心理严重受挫的几率。
三、中国女性自杀问题的制度约束
(一)、加强正式制度的规范化,构建防范体系
1、加强制定和完善相关预防女性自杀法律法规建设
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都立法规定了“见危必助,见难必救,见冤屈必代为申诉”法国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人能够救助且对本人没有危险,放弃救助的,可判处五年监禁,50万法郎罚金,挪威、波兰等国的刑法典规定,看到别人蒙受冤屈而不代为申冤的,也视违法论处。这是各国法律对预防自杀,人人有责的法律确定,是对生命价值的极大尊重。英国、美国、澳大利亚、韩国、土耳其和新西兰政府等国家也都有针对媒体宣传、社会道德和政府行为对自杀率存在潜在影响提出的指导规范。日本是成为世界上制定第一部专门预防自杀的法律自杀对策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和地方自治体在实施自杀对策上的职责。上述国际社会的国家级预防自杀对策。尤其是日本自杀对策基本法等相关法律政策经验,给予我们重要参考,再者可吸收中国人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自杀法(建议稿)的内容如自杀工具的管理(国家各级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管理各类自杀工具,特别是加强对农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他剧毒物质的方便易得)、自我防范、法律责任等等,应当着力进行完善预防女性自杀方面或者制定专门针对预防女性自杀的法律法律或者条例。
2、设立预防自杀专门机构,协调卫生部门、妇联、共青团等职能
建立专门预防自杀机构,综合治理。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应该建立全国性的自杀预防协调机构,统一制定国家自杀预防方案,形成覆盖全国城市、农村的监控网络体系。可考虑由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牵头,慈善机构、志愿者团体等其他社会机构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组织多领域专家合作,实行预防和紧急干预相结合,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相结合的战略,即协调多个单位和机构:政府政策办公室(为了防止不合理的政策对自杀人群的影响)、电信部门(控制网络直播自杀)、妇联、青年团、媒体、警察、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综合医院、公共卫生机构、热线电话、学校、农业部(为了控制农药这一自杀方式)和其它机构,共同作好这项造福于社会、家庭和个人的人道主义事业。
设立预防自杀专门机构最终目的是建立一个政府支持的由自杀研究与社会支持系统预防组成的网络,并建立一个全国性自杀预防机构,以便系统监测全国的自杀死亡和自杀未遂特征、支持建立自杀预防和治疗服务机构并对全国有关自杀原因和自杀预防的研究工作进行协调。
预防自杀专门机构需在吸纳新成员、人员培训、添置设备和组建各种服务项目、与其它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及寻找其它资金资助研究机构的多项研究和服务项目等方面进行协调管理。如:有效地宣传精神卫生问题的重要性,以便这些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愿意积极地参加预防自杀的活动;就如何识别和处理自杀高危人群向不同种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持续的培训计划;监测普通人群的自杀死亡和自杀未遂特征;对有关自杀原因和自杀预防的研究工作进行协调;通过媒体和其它方式获得群众对自杀预防工作的支持,提高群众的精神卫生意识,促进有心理问题的人尽早寻求帮助。
3、政策支持设立预防自杀研究机构和危机干预中心
单就中国自杀研究而言,严重滞后,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鼓励、支持国内大学医疗院所建立自杀预防研究机构,同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著名预防自杀研究机构的经验,利用先进研究成果。目前国内较有影响力的预防自杀研究机构有: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心理咨询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咨询中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重庆荣格心理与事业发展咨询所。国际上有名的预防自杀研究机构:国际自杀预防协会(iasp)、国际死亡学和自杀学协会(i a t s)、国际益友会、国际生命线等,全球政府性的著名危机干预机构主要有以下四所:美国洛杉矶自杀预防中心、加拿大蒙特利尔危机干预中心、芬兰赫尔辛基自杀预防中心、瑞士日内瓦综合医院意外伤亡急诊部等。
建立危机干预中心,实行紧急救助。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有条件的城市普遍建立了自杀预防中心或者心理热线,这种机构的电话号码像火警号码一样为公众熟悉,工作人员由受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以及志愿者组成,24小时专人值班,免费提供服务,用以处理求助者的电话或突发事件。据预测,由于世界各国危机干预中心和自杀热线的有效工作,每年可以至少挽救数十万人的生命。
4、鼓励、规范、引导相关专业性社会组织的发展
新型社会组织弥补了政府失灵的缺陷,可以有效提供相应的社会公共产品服务,降低社会成本。针对女性自杀,鼓励发展相关的预防女性自杀的专门的志愿者社会组织,对女性权利进行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干预和保护,如“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这是一个全国性公益性机构。这个组织目前在中国湖北、河北、甘肃等16个省成立自杀干预小组,展开帮助农村妇女的努力。
5、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保障农村妇女权益
农村妇女权益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实现土地权利的男女平等,因为土地是农村妇女最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需要通过法律、政策等正式性制度的安排和调整。如在立法中应明确将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农地使用权确定为物权,土地是家庭共有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共有财产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情形,二者间的区别会影响到妇女权益。共同共有的财产不能分割,而按份共有的财产,每个共有人都是按所占比例享有权利,可以分割,可以转让。如果是按份共有,妇女出嫁或离婚后,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加以分割,或转让或出租都可以由妇女自己决定。明确土地经营权按份共有对妇女有利。再者“从夫居”以及其他具有性别差异的习俗使婚嫁女性的土地承包权难以得到保障。所以在将注意力集中在完善土地制度上的同时,需要改变中国农村社会中的“男权”中心文化,倡导社会性别平等观念,保障妇女土地权利。通过强化地权稳定性,同时促进农地使用权市场发育,也可以有效地保障婚嫁妇女的土地权利。
产权作为一种正式制度,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土地。通过产权改革来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及相应的土地收益,应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的程度和土地资源的状态,选择适合本地实际需要的办法。第一,对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程度比较高的农村,要积极推行土地经营权及收益权的股份化改造,通过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促进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的解决;第二,对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相对落后的农村,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并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对各地农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做出的涉及村民基本权利的决定进行合法性清理,废止同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规约、民约以及“土政策”等等;第三,要从城乡户籍制度、社会保障、教育体制等方面加快配套改革,最终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或城乡脱节的社会政策所造成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城乡户籍管理的分割性,导致不少同城市男子结婚的农村妇女落不了户。
6、合理规范各种媒介自杀渲染,防止自杀的“传染性”
模仿自杀现象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自杀率,模仿能导致自杀,在自杀心理方面具有传染性是得到公认的。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模仿能力最强的时期。人们对许多青年自杀案的分析发现在自杀意向、自杀方式等方面带有浓重的模仿痕迹。许多自杀的女青年,都是因为其身边有亲属或同学曾经自杀过,而没有亲闻这类自杀范例的女青年往往阅读过有关书刊,对自杀意向及方式产生过幻想。杜尔凯姆认为:榜样的感染力足以引起自杀。这种现象被称之为“维特效应,’(德国作家歌德名著少年维特之烦恼主人翁维特因失恋而饮弹自杀。该书问世后引起德国青年的自杀风潮)。“传染性”又导致青年集体自杀现象。
应当加强对传媒自杀宣传的指导。传媒在报道自杀事件时应持谨慎和低调态度,应尽量避免过于详尽描写和渲染自杀的过程,细节和方法,要告戒自杀对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危害以及如何以理智的方法面对生活。通过技术处理,减少自杀报道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媒介,尤其是网络媒介的大肆渲染,会加重这种“传染性”因为媒介往往起着重要的模仿示范效应。网络作为一种快速的信息传播载体,如果这样的消极情绪得到广泛传播的话,效仿者众多,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必须对各种媒介进行规范和管理,乃至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都是必要的。
(二)、加强非正式制度建设
1、校园女性生命教育和现代女性公民教育
开设针对校园女性的生命教育课程和相关主题活动。生命教育的第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教育学生珍惜生命,提升生命的质量。“求生抗死”乃人类社会的基础和核心问题。人类长期不懈地努力,创造文化与文明,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提升生存质量,并推延死期的降临。生命教育的第二个重要内容是教育学生如何战胜对死亡的恐惧,坦然面对死亡。最重要的恐怕是破除迷信,树立唯物主义的死亡观,就像我们坦然面对花开花落、草长莺飞的自然现象一样。生命教育的第三个内容是要帮助孩子正确地面对亲友的死亡。教学生如何从亲人死亡的阴影中振作起来,以及如何适度地表达对死者的关怀与尊重,从而更加惜福感恩,这是基本的伦理要求,也是生命教育的核心内容。开展生命教育的最佳时期,是在学生的青春期萌动之前,青少年学生只有在情感、人格、人性等各方面都得到了健康发展,才能自然体验到做人的尊严和生命的可贵,涉及校园的自杀事件才能得到有效地遏制和消减。
现代公民教育是指现代社会对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承担义务和享有相应政治经济社会权利的自然人传授知识、培养才能、塑造人格的一种社会活动。公民教育意在培养公民意识,包括权利与义务意识、人权意识、法律意识等等。基层或社区工作人员可以是公民教育的重要传播者,他们往往能够及时化解家庭内部矛盾、早期识别与治疗精神疾病等状况,需要利用好现有各级基层组织(如妇联、共青团和计划生育机构等)及时向农村妇女提供支持并加强教育以改变其应激行为模式,也许是预防农村女性自杀的有效措施。
2、继承、利用传统优秀文化,汲取人文关怀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每当一次新的技术革命发生之时,社会转型之时,往往就是该时代人心理失衡,苦苦寻找失落的精神家园之日。这个时候,人们最需要的与其说是现代社会带来的物的福祉,毋宁说是具有当头棒喝性质的人文关怀。所以应当鼓励宗教的信仰、对传统优秀风俗文化的继承,汲取人文关怀。
风俗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是一个群体(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民族、企业、家庭)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思想、理念、行为、风俗、习惯、代表人物,及由这个群体整体意识所辐射出来的一切活动。中国正处社会转型期,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轨,应当倡导自由平等的社会性别观念和继承利用好传统的优秀文化。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就是人道主义的以人为本的文化。中国哲学是围绕着人生社会展开的,儒家的仁爱、墨家的兼爱、道家的贵生重生、中国佛教的慈悲不杀生、禅宗的消除对立、尊重生命,以及“天地之性人为贵”等思想都反映了中国人的人道主义精神。中华民族是一个极具人文色彩的民族,是一个尊重生命、贵生重生的民族,现代社会需要弘扬传统的优秀人文传统,秉承着民族最精髓的人文精神,关爱生命健康。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依据卫生病理学、心理学等研究的科学数据,基于社会宏观层面,着重从社会变革、制度设计等方面对该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和对策研究。描述了社会网络支持的制度资源,构建了统一制定国家自杀预防方案,形成覆盖全国城市、农村的监控网络体系。由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牵头,慈善机构、志愿者团体等其他社会机构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组织多领域专家合作,实行预防和紧急干预相结合,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相结合的战略防御女性自杀体系,并对各方面社会诱因进行了描述和分析,针对性的进行了制度性的设计、安排和调整。
但是女性需要自身维护生命健康权利,需要提高自己的综合水平以及法律维权意识。更为重要的是,女性维权需要认同自己的公民身份:公民的尊严需要政府护佑和制度安排,更需要自己去维护。受数千年封建遗习影响,中国人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习惯于“依靠”政府,缺乏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懂得依法理性维权的人还是少数。走向公民不仅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的设计,最根本的还是人的觉醒与权利意识的确立。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向“公民”转变,公民权利才会更好地得到保障,包括女性因权利而自杀现象才会越来越少,消除社会性别,实现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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