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卖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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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孩提时代曾经看过一部电影,名字好象叫被爱情遗忘的角落。几岁的孩子哪里懂得男女间的事情啊,反正听大哥哥大姐姐们讲,是一对男女做了伤风败俗的事情,无脸见人而自尽了。
依稀记得,整个电影里好象没有出现过多的“少儿不宜”的镜头,顶多是拥个抱亲个嘴什么的,可现如今,在大街上大白天众目睽睽之下不也有人在忘情地亲吻吗?!这应该不算什么了,而且比起如今电影里动不动就赤膊上阵全身裸现,男的汗流浃背女的飘飘欲仙的火辣镜头比比皆是要好得多,现如今这“少儿不宜”的镜头多具杀伤力啊,足可以让一个健全的人落下个七级伤残。
大河网日前刊登了一位在民俗文化领域颇有建树的学者、甘肃某大学副教授高来的一篇文章,文章说,在一些青年中间,未婚同居的现象日益增多,并且从先前背负道德压力下的“偷偷摸摸”到了今天的光明正大、理所当然。曾有学者指出,我国的婚姻及家庭观念正面临冲击,以同居取代婚姻正成为大城市年轻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一些人对未婚同居持相当开放的态度,并且理由充分:“一纸婚约有什么用,婚姻中的背叛层出不穷,道德的约束抵御不了人性的善变,对自己没信心,对对方也没信心,不如就像现在这样,合则在一起,不合则分,还省去了离婚时对彼此的伤害和无尽的麻烦。”
乍一看似乎很有道理,但是仔细一想这些理由其实是部分人为了满足其动物性需求而找的一个简单借口,其本质和卖淫嫖娼没有什么两样,应该比卖淫嫖娼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同时,他还指出未婚同居在打乱了婚恋顺序后的诸多弊端:一是在未婚同居的情况下,同居者会或多或少背负社会舆论压力,尤其是女性要背负比男性更多的社会压力。一般人们会指责同居的女方自甘堕落或者不洁身自爱。而一旦有一天同居的两人分道扬镳,女性所背负的心理负担和负疚感也会更为沉重。二是同居对女人的健康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当女人和男人同居时,往往会变得异常敏感和神经质,特别在前途未明的情况下,同居男人的一举一动都会牵动着女人脆弱的神经。女人因此会变得疑神疑鬼,变得更容易敏感和猜忌,这种感到无法控制自己命运的患得患失,是产生精神压力的一大原因。三是同居生活中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譬如女方意外受孕,发生争吵时男方动手殴打对方,因为同居的好处,而使男方迟迟不肯兑现走入婚姻的承诺,甚至滋生厌倦的情绪,最后受到伤害的依然是女性。
同居而到不了婚姻的殿堂,那么得到的唯一东西就是同居期间对于性的满足,既然未婚同居只得到了性的满足,那么这和卖淫嫖娼相比又有何高明之处呢?何况有些男女未婚同居的目的就仅仅是为了满足性的需求。未婚同居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的合法性基础和当事人的社会认同,实际上是对人类文明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战。
所以,该同志强烈建议应该对未婚同居者进行处罚,而且处罚的力度绝不能低于卖淫嫖娼,只有在重罚之下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其负面影响。
李银河说,她的身体她支配,同居嘛,你情我愿的事情,管它已婚未婚的,只要两人有了感觉,就在一起尽情地表达爱意好了。我们同不同居关你屁事。
想起被爱情遗忘的角落里的那对男女,真是死得怨啊!也只怪他们生不逢时,要是搁现在,你随便亲热好了,就算天天睡在一起也没人会管你们的,何苦让你们在众人的口水中牺牲了年轻而宝贵的生命。
高来先生说,未婚同居应以卖淫嫖娼论处。据我理解,卖淫嫖娼应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出卖肉体的手段而从事的一种交易活动。我国刑法第八节即第358条至367条中,只说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好象没提及卖淫嫖娼应该判什么刑,只有第360条中说,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看来,高先生所说的可能是治安处罚范畴的事情了,法院是不会管你卖淫嫖娼的。
既然是治安处罚,也就没什么可怕的了,大不了你关我十来天,出来后我正好养足了精神,该卖淫的还得卖,该嫖娼的我照样去海嫖,怎么样?!
也难怪了,高先生是研究民俗的,俗点也可以理解。他可能不知道,在法国等国家,你要在外面与人合租房子,还只能是异性合租,政府有奖励的。我一领导的儿子就在外面找了个韩国美女同租,那个爽啊!生活上生理上都有人照顾,还省钱,你说你干不干?!
其实未婚同居也没高先生说的那么白色恐怖,有什么呀!不就是同个居吗,大家都有生理需求,你情我愿的,关你何事?我们怎么卖淫嫖娼了?我们是不以金钱为目的的两情相悦,做爱只是我们交流情感的一种方式和渠道。你别在那里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酸,说不定你居过的女子比他妈我见过的女子还多呢,你就在那里给我装吧,装得再象圣人,看着也还是个嫖客,没听说过教授基本上都是禽兽吗?!
您就别在那里咸吃萝卜淡操心了。怀孕又怎么了,我愿意,再说,现在满大街都是无痛人流的广告,方便着呢!
再者说了,未婚同居当然也有它的好处了:一个是能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生理机能。听说过“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这个成语吗?!要经常用的,不用就费了,就象你买台新车,总觉得油太贵而放着不用,结果放在那里便成了一块费铁,只有经常用才能达到最高境界。二个是能促进经济发展。我们要同居要过性生活,肯定不能明正言顺不是?!所以,只好到宾馆里去开房啊,钟点房就是为我们这种快餐式的性生活准备的,我们要租房子吧要消费吧,这不带动了经济发展吗?!要是合法的两口子,呵呵,那叫什么性生活啊,没激情没质量的,还节约,对社会对个人没有丝毫贡献的。三个是可以普遍撒网重点培养,为更好更优地选择终生伴侣提供良好的基础。你说现在谁还跟你谈恋爱只是牵个手看个电影的,那是要动真格的要上床的,也便于全方位地了解彼此,不怀个孕试试怎么知道我就能生孩子啊?!不多过几次性生活你怎么知道对方没有生理缺陷啊,要知道,美满的婚姻生活,性生活可是占到了50%的比重啊,不可马虎。四个是缓解精神压力。现在的生活节奏多快啊工作压力多大啊,适时找个人同个居,性方面有保障,也能减减压不是?!我们都是有知识有文化的人,怎么可以到外面去嫖娼呢,多没素质啊,那是民工兄弟的专利,我们可不能抢了人家的地盘,只有辛苦点自己开发战场和阵地了。
但话说回来了,本人不主张未婚同居,太不严肃了。要是找老婆,绝不找那跟人家居过的小女子,不是我有洁癖,反正觉得怪恶心的。可如今这结个婚的成本也太高了,有报道说平均成本为56万,谁还敢结婚啊?!可情窦已开,瓜也熟了蒂也快落了,我们急啊!谁还没个冲动的时候?!偶尔来那么一次,偷食禁果也好,先上车后补票也罢,反正总算是尝到了甜头。可要知道这性是可以上瘾的,尤其是在某个年龄段。怎么办?!那就同居呗!于是,就住在了一起。当然,也有那些搞婚外情的,夫妻感情破裂,但鉴于诸多原因而不能离婚,也只得采取同居的方式来成全自己的完整人格需求了。
同居可以,但得有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排斥道德败坏的同居。春天的蔬菜,冬天里就吃上了也未尚不可,因为现在有了大棚技术,但你得保证人家有春天。
记得孩提时代曾经看过一部电影,名字好象叫被爱情遗忘的角落。几岁的孩子哪里懂得男女间的事情啊,反正听大哥哥大姐姐们讲,是一对男女做了伤风败俗的事情,无脸见人而自尽了。
依稀记得,整个电影里好象没有出现过多的“少儿不宜”的镜头,顶多是拥个抱亲个嘴什么的,可现如今,在大街上大白天众目睽睽之下不也有人在忘情地亲吻吗?!这应该不算什么了,而且比起如今电影里动不动就赤膊上阵全身裸现,男的汗流浃背女的飘飘欲仙的火辣镜头比比皆是要好得多,现如今这“少儿不宜”的镜头多具杀伤力啊,足可以让一个健全的人落下个七级伤残。
大河网日前刊登了一位在民俗文化领域颇有建树的学者、甘肃某大学副教授高来的一篇文章,文章说,在一些青年中间,未婚同居的现象日益增多,并且从先前背负道德压力下的“偷偷摸摸”到了今天的光明正大、理所当然。曾有学者指出,我国的婚姻及家庭观念正面临冲击,以同居取代婚姻正成为大城市年轻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一些人对未婚同居持相当开放的态度,并且理由充分:“一纸婚约有什么用,婚姻中的背叛层出不穷,道德的约束抵御不了人性的善变,对自己没信心,对对方也没信心,不如就像现在这样,合则在一起,不合则分,还省去了离婚时对彼此的伤害和无尽的麻烦。”
乍一看似乎很有道理,但是仔细一想这些理由其实是部分人为了满足其动物性需求而找的一个简单借口,其本质和卖淫嫖娼没有什么两样,应该比卖淫嫖娼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同时,他还指出未婚同居在打乱了婚恋顺序后的诸多弊端:一是在未婚同居的情况下,同居者会或多或少背负社会舆论压力,尤其是女性要背负比男性更多的社会压力。一般人们会指责同居的女方自甘堕落或者不洁身自爱。而一旦有一天同居的两人分道扬镳,女性所背负的心理负担和负疚感也会更为沉重。二是同居对女人的健康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当女人和男人同居时,往往会变得异常敏感和神经质,特别在前途未明的情况下,同居男人的一举一动都会牵动着女人脆弱的神经。女人因此会变得疑神疑鬼,变得更容易敏感和猜忌,这种感到无法控制自己命运的患得患失,是产生精神压力的一大原因。三是同居生活中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譬如女方意外受孕,发生争吵时男方动手殴打对方,因为同居的好处,而使男方迟迟不肯兑现走入婚姻的承诺,甚至滋生厌倦的情绪,最后受到伤害的依然是女性。
同居而到不了婚姻的殿堂,那么得到的唯一东西就是同居期间对于性的满足,既然未婚同居只得到了性的满足,那么这和卖淫嫖娼相比又有何高明之处呢?何况有些男女未婚同居的目的就仅仅是为了满足性的需求。未婚同居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的合法性基础和当事人的社会认同,实际上是对人类文明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战。
所以,该同志强烈建议应该对未婚同居者进行处罚,而且处罚的力度绝不能低于卖淫嫖娼,只有在重罚之下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其负面影响。
李银河说,她的身体她支配,同居嘛,你情我愿的事情,管它已婚未婚的,只要两人有了感觉,就在一起尽情地表达爱意好了。我们同不同居关你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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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来先生说,未婚同居应以卖淫嫖娼论处。据我理解,卖淫嫖娼应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出卖肉体的手段而从事的一种交易活动。我国刑法第八节即第358条至367条中,只说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好象没提及卖淫嫖娼应该判什么刑,只有第360条中说,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看来,高先生所说的可能是治安处罚范畴的事情了,法院是不会管你卖淫嫖娼的。
既然是治安处罚,也就没什么可怕的了,大不了你关我十来天,出来后我正好养足了精神,该卖淫的还得卖,该嫖娼的我照样去海嫖,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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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话说回来了,本人不主张未婚同居,太不严肃了。要是找老婆,绝不找那跟人家居过的小女子,不是我有洁癖,反正觉得怪恶心的。可如今这结个婚的成本也太高了,有报道说平均成本为56万,谁还敢结婚啊?!可情窦已开,瓜也熟了蒂也快落了,我们急啊!谁还没个冲动的时候?!偶尔来那么一次,偷食禁果也好,先上车后补票也罢,反正总算是尝到了甜头。可要知道这性是可以上瘾的,尤其是在某个年龄段。怎么办?!那就同居呗!于是,就住在了一起。当然,也有那些搞婚外情的,夫妻感情破裂,但鉴于诸多原因而不能离婚,也只得采取同居的方式来成全自己的完整人格需求了。
同居可以,但得有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排斥道德败坏的同居。春天的蔬菜,冬天里就吃上了也未尚不可,因为现在有了大棚技术,但你得保证人家有春天。